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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德林盗窃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德林,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8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林甸县**镇**街**委**组**号,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岗**号**幢**室。200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3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0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德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德林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李德林持票从盐城乘上K245次(扬州至淮安)列车3号车厢。当日15时15分许,列车在上海铁路集团淮安站停靠时,被告人李德林趁被害人黄某某(男,62岁,四川南充人)站立放置行李不备,用左手提包遮挡、右手伸进被害人裤子左后口袋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黄某某23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德林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购票信息、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归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3. 证人蒲某某、郑某某证言;4. 被害人黄某某陈述;5.被告人李德林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德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德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德林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德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钟 帅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德林现羁押于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

  3.《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    刑建议书》各1份。

  4.所缴获赃款扣押在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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