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李德胜,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路**街**街**。2018年7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德胜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德胜系吸毒人员。2011年10月17日上午9时许,李德胜为筹措毒资,携带刀具来到其曾租住过的西安市**办**处**街**号被害人李某乙家中,欲实施抢劫。李德胜从房屋后门进入李某乙所在卧室,见李某乙一人在内,遂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切割其颈部,后在其身上翻找财物未果。为防止李某乙辨认出自己,李德胜又持刀对李某乙进行捅刺,致其当场死亡,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乙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多次刺击颈部、胸背部致心脏、肺脏、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书及照片;4.辨认笔录及照片;5.物证;6.证人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胜持刀侵入他人住宅实施抢劫,并为灭口实施了杀人行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李德胜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玉洁
2019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李德胜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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