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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德营盗窃、诈骗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李德营,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为宝坻区**街**村**排**号,暂住地为天津市武清区**镇**村。1991年5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德营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20年1月13日、3月22日起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月21日、4月3日退回公安宝坻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公安宝坻分局分别于2月21日、4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凌晨3、4时许,在宝坻区林亭口镇后瞿阝村东小街路北2排3号陈某某家中,被告人李德营趁陈某某熟睡之机,盗走陈某某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项链价值人民币13300元。

2017年1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李德营假意与赵某某搞对象,编造工程资金周转不开、开车撞人需要用钱赔偿等理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共计123900元。

2019年9月,被告人李德营假意与于某某搞对象,编造还工地欠的买菜钱、工地买料需用钱等理由,骗取于某某人民币共计680元。

李德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项链(照片)等物证;

1、​ 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1、​ 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1、​ 被害人赵某某等人陈述;

1、​ 被告人李德营的供述和辩解;

1、​ 项链的鉴定意见;

1、​ 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德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德营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李德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李德营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诈骗赵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伯靳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德营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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