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晋江市**镇**村“**”鞋厂员工宿舍1220号房间,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于衣柜内的价值人民币6055元的黄金项链1条(重量17克)、价值人民币2867元的黄金戒指1枚(重量8克)、价值人民币1453元的黄金戒指1枚(重量4克)及相应发票1张。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晋江市**镇**村“**”鞋厂员工宿舍1215号房间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监控录像截图、工作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被告人及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文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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