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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必方诈骗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李必方,女,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籍贯地重庆市南川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号,住重庆市南川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必方诈骗案,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必方为骗取钱财,利用“陌陌”交友软件与被害人结识,后虚构姓名、住址,隐瞒已婚真实身份,以恋爱为名骗得对方信任,并在与被害人交往期间,虚构有巨额存款、女儿患病就医、女儿死亡等借口多次骗得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13974.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9日,李必方通过“陌陌”与被害人张某甲结识,后虚构名叫“李琪琪”、离异单身、有800万定期存款的虚假身份骗得张某甲信任,二人以情人关系交往期间,李必方以取出巨额定期存款需要手续费、女儿生病住院需要医疗费、女儿过世需要丧葬费等理由,多次向张某甲索要钱财,后将张某甲拉黑。截止2019年12月19日,张某甲通过微信向李必方转账99次,共计336620.8元。

2.2020年4月4日,李必方通过“陌陌”与被害人刘某某结识,后虚构名叫“李琪琪”、离异单身、有1200万定期存款的虚假身份骗得刘某某信任,二人以“恋爱”关系交往期间,李必方虚构取出巨额定期存款需要手续费、女儿过世需要丧葬费等理由,多次向刘某某索要钱财,后将刘某某拉黑。截止2020年6月8日,刘某某通过微信或现金方式向李必方转账41次,共计177353.6元。

被告人李必方于2020年6月6日被抓获归案,尚未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必方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必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必方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必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必方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俊宇

                                               检察官助理 蔡光宇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必方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南川区**小区**(联系方式17702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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