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李必正,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2014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2019年4月22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福军,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2006年10月25日因盗窃罪被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5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2月2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用刚,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1997年3月19日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资阳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2月2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党国平,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平武县**镇**村**组**号。2011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2018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9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必正、李福军、王用刚、党国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必正、李福军伙同另一男子(身份信息不详)驾驶汽车至龙泉驿区洪安镇化工新村24组洪安公交首末站在建工地,将该工地扣件360个盗走,销赃获款分赃耗用。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1620元。
2、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必正、李福军、王用刚、党国平驾驶汽车至成都市高新区三岔镇双简路人才公寓三期在建工地,将该工地扣件960个盗走,销赃获款分赃。后四被告人于同日5时许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追回赃款3400元。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4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必正、李福军、王用刚、党国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必正、李福军、王用刚、党国平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必正、李福军、王用刚、党国平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必正、李福军、王用刚、党国平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冬梅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必正、李福军、王用刚、党国平现羁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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