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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志刚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李志刚,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村**号**楼**室,现租住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室。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被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志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志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李志刚在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室其租住处门口,以人民币298元的价格,将透明塑料袋装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颗、白色晶体颗粒(“冰毒”)若干贩卖给购毒人员李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上述毒品共净重0.3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电子天平检定证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罗某某、凌某某的证言;3.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4.毒品称量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聊天记录截图;5.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6.抓获、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办案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7.被告人李志刚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志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刚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志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志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志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瑛

检察官助理:张佳婵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志刚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速裁程序刑事案件提审表》1份。

6.涉案手机1部扣押于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汉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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