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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志危险驾驶)(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C****小型汽车在本市海港区民族路与老秦山公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李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218.4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海港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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