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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三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住天津市北辰区**桥**内。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0日、10月1日、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8月2日、10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11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合谋销售伪劣的二手叉车。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通过大量购买改造的杂牌二手叉车以及伪造的“合力”等品牌叉车合格证明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铭牌等手续,冒充“合力”“柳工”品牌叉车在“58同城”等网站上发布售车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分别在本市东某某金钟街北方五金城等地点进行销售,并通过他人名下银行卡或现金方式收取货款。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向樊某某、苏某某、刘某某等30余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06600余元。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材料;

3、证人吕某某、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樊某某、苏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10份、检查笔录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明知是伪劣产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伟波
代理检察员:周庆杰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补充材料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津K****2汽车壹辆,假发票、假信息牌等均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金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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