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李志平,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智力三级残疾,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州市长乐区,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志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8时许,被告人李志平到福州市长乐区**街道**工业区**厂内,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仓山3926Z万达牌蓝色二轮电动车并用于个人使用。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被查扣并发还林某某。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01元。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李志平在福州市长乐区玉田镇**村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玉田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材料、前科刑事判决书、残疾人证、购车凭证等;
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池某某、宋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志平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报告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李志平的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32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志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卫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被告人李志平有期徒刑七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飞
检察官助理:杨承建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志平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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