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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志强保险诈骗、非法拘禁,赵胜利、杨某某等保险诈骗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志强,男,居民身份证:1329301974********,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黄骅市人,现住黄骅市**镇**街,职员,中共党员。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非法拘禁罪2019年10月2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8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赵胜利,男,居民身份证:1309831990********,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黄骅市人,现住黄骅市**镇**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7年09月18日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保险诈骗罪2019年11月0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8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谷某某,男,居民身份证:1309831996********,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黄骅市人,现住黄骅市**乡**村**号。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2019年10月25日到黄骅市公安局投案后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居民身份证:1309831998********,曾用名:张某甲,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河北省黄骅市人,现住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2019年09月10日到黄骅市公安局投案后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居民身份证:1309831999********,曾用名:杨某甲,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黄骅市人,现住黄骅市**乡**村**号。因犯保险诈骗罪2019年06月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漏罪)2019年12月0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邓某某,女,居民身份证:1309831998********,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河北省黄骅市人,现住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2019年10月2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滕某某,男,居民身份证:1309831994********,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河北省黄骅市人,现住黄骅市**乡**村**号。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2019年09月1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某,男,居民身份证:1309831995********,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河北省黄骅市人,现住黄骅市**乡**村**号。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2019年09月1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居民身份证:1309831997********,1997年** 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河北省黄骅市人,现住黄骅市**乡**村**号。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2019年07月27日到黄骅市公安局投案后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志强涉嫌保险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赵胜利、杨某某、邓某某、滕某某、安某某、谷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保险诈骗

    1、2018年4月8日,任某某(已判刑)在黄骅市方庄佳苑居民楼外墙干活时不慎从楼上摔下致腰二压缩骨折,后被告人李志强找到任某某提议制造一个车辆事故骗取保险,经任某某同意后李志强联系刘某某(已判刑)安排骗保车辆及保险公司,被告人谷某某安排吕某某(已判刑)冒充假车祸司机,杨某某(已判刑)冒充假伤者(任某某)。2018年4月11日,李志强及被告人赵胜利、吕某某、杨某某等人制作假车祸现场,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150000元。其中120000万元转入任某某给李志强提供的其银行卡内,其余30000元由刘某某按照第三方协议转入其提供的银行卡内。

2、2018年6月14日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志强、赵胜利、杨某某、谷某某、安某某、滕某某、高某某、邓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已判刑)等人在黄骅市滕千线4公里600米处(大浪白村与西道安村交界处)伪造假车祸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110189.46元。

3、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志强、赵胜利、邓某某、张某某、田某某、张某乙(二人在逃)在黄骅市汽车城伪造假车祸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50580元。

4、2018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志强、赵胜利、刘某某(在逃)、谷某某、滕某甲、施某某(二人在逃)在黄骅市西水库人行家属院(原养老院门前),伪造假车祸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193696元。

5、2018年2月8日,被告人李志强、赵胜利在骨科医院找到正在住院的摔伤病人陈某某(在逃),经过陈某某同意,李志强、赵胜利、田某某在黄骅市后街村内公路制造假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151156.7元。

二、非法拘禁

2017年4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李志强伙同赵胜利、商某某、王某某(三人已判刑)、田某某、刘某某等人在黄骅港渤海新区车站找到被害人付某某索要欠款,后将付某某带至黄骅市渤海路交通队大院北侧平房内,用铁链将其锁住,并多次殴打、虐待、侮辱(关进狗笼)致付某某身体多处受伤,非法拘禁付增斌长达48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冀J*****、冀J*****、冀J*****、冀J*****、沪C*****事故卷宗,邓某某银行卡流水,扣押发还清单,办案说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滕某乙、安某甲、付某甲、张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4、李志强、赵胜利、杨某某、谷某某、张某某、邓某某、滕某某、安某某、高某某、商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胜利、杨某某、谷某某、张某某、邓某某、滕某某、安某某、高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清顺

        闫文成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志强、赵胜利、杨某某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被告人谷某某住黄骅市**乡**村**号;被告人张某某住黄骅市**镇**村**号;被告人邓某某住黄骅市**镇**村**号;被告人滕某某住黄骅市**乡**村**号;被告人安某某住黄骅市**乡**村**号;被告人高某某现住黄骅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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