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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志成故意杀人案)_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州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志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吉林省通化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乡**村**组,住湖北省来凤县**镇**,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来凤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来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志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来凤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来凤县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相关意见,并于同年3月20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5月5日),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6月24日),因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暂停计算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志成系来凤县绿水镇某某村某达采石场挖掘机操作员,被害人周某某系该采石场运输砂石的货车司机。2020年1月4日上午8时许,某达采石场负责人向某某安排李志成用挖掘机整理采石场作业平台上的路面,便于货车在平台上转运沙石。李志成整理后,周某某仍觉得路面不平整,要求李志成再次修整,二人互生嫌隙。11时许,因路面不平整的问题,周某某手持木棍再次找李志成理论,二人发生争吵,李志成转身返回挖掘机操作室,用挖掘机将周某某铲进挖斗,并将其甩至与采石场作业平台落差十余米的坎下,致其受伤倒地,李志成随即又挖了几斗沙石,朝周某某倒地的位置倾倒,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系头部和胸部损伤联合导致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志成在案发地等待警察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挖掘机、木棍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3.证人向某某、廖某某、姚某某、赵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来凤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来)公(司)鉴(法)字[2020]003号鉴定书、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013号检验报告、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物)字[2020]004号、144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出警视频、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李志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钘

检察官助理:张燕妮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志成现羁押于来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0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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