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李志方,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6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北京市西城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路**号**号。因吸毒于2000年5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于2003年11月被治安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08年4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吸毒于2014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7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7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7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志方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李志方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志方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李志方在本市丰台区木樨园桥东南角便道,以900元价格向李某某贩卖毒品。经鉴定,所起获毒品为甲基苯丙胺,重量为0.72克。
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李志方在案发地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民警当场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新发地派出所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手机聊天记录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志方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提取、封存、称量、取样、辨认等笔录:对起获毒品的提取、封存、称量、取样笔录,证人李某某对被告人李志方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录像、提取、封存、称量、取样视频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志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方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方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志方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 泽
检察官助理 张 倩
2020年3月31日
附注:1、被告人李志方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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