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志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 月2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志明在南丰县**镇**网吧门口将被害人黄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金剑牌电动车盗走。当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志明将该电动车骑至南丰大桥旁**店,冒用李某甲的身份,将该电动车以500 元的价格卖给店主杨某某。杨某某后发现该电动车可能为被盗电动车,于2019年4月16日主动上交至南丰县公安局。
经南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 2325 元。
2、2019年4月2日上午11 时许,被告人李志明将其所盗的被害人李某乙的一辆黑色新蕾电动车骑至南丰傩乡大桥下“**修理部”,冒用李某甲的身份,将该电动车以760 元的价格卖给了店主徐某某。徐某某后发现该电动车可能为被盗电动车,于2019年4月16日主动上交至南丰县公安局。
经南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 2002 元。
3、2019年12月1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李志明在南丰县政府门口将叶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银色雪铁龙汽车开走。12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志明驾驶盗开的雪铁龙汽车来到南丰县**镇**酒店停车场,将被害人段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棕绿色东风标志3008型汽车以拉车门的方式打开,将车内的两部笔记本电脑及一箱脐橙盗走。之后,被告人李志明将盗开的雪铁龙汽车放回南丰县人民政府门口原停车位处。
经南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一台金色华为笔记本电脑价值为5322元;另一台电脑被李志明遗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微信付款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李某乙、段某某、叶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徐某某、邵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志明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杨某某、徐某某、曾某某、吴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6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明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被告人李志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军
附:
1、被告人李志明羁押于南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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