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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志清诈骗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李志清,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号,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路**号。被告人李志清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志清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日由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对其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志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李志清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董某甲、吴某某、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志清,听取了被告人李志清及其值班律师董瑞瑞、被害人董某甲、吴某某、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至23日,被告人李志清在货运微信群内寻找需要船舶运输货物的被害人并和对方联系,以其有货船能帮对方运输货物为由,发送给对方船舶检验证书,收取对方货运订金后不予退还,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4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李志清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董某甲人民币8000元;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李志清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4000元;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李志清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000元。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李志清系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董某乙、许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甲、吴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志清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制作、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志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清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志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金鑫

检察官助理:李  强

20209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志清现被监视居住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路**号家中,联系电话:15312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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