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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志盗窃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761号

被告人李志,男,198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226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秉县******组。2005年5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1000元;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1000元,2019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2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6日晚,被告人李志窜至浙江省东阳市**街道**公寓**栋**单元**室,采用窗口钻入等手段,窃得被害人何某某家中的女式黄金手镯1个(无法估价)、女式白金钻戒1个(无法估价)、男式铂金钻戒1个(无法估价)、银灰色IPAD 1个(无法估价)、红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部及配套电脑包1个(无法估价)及现金人民币6000余元。

2.2019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李志窜至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幢别墅,采用窗口钻入等手段,在被害人黄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时,因被黄某某发现而逃离,未窃得财物。

3.2020年1月3日晚,被告人李志窜至浙江省东阳市**街道**街**号**楼**单元**室,采用窗口钻入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徐某某家中的普希尼牌黄金女式手表1只(无法估价)及现金人民币1600余元。

4.2020年1月9日晚,被告人李志窜至海宁市**街道**幢**单元**室,采用破窗等手段,进入被害人邬某某家中西南侧房间和西侧书房翻找,但未窃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发票、扣押清单、全国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民警王张金、何政燕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何某某、黄某某、徐某某、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志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等笔录;

7.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私有财物,价值7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辉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志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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