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1504041982********,赤峰市松山区人,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2017年12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1504241987********,赤峰市林西县人,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楼**户,无业,无前科。2017年12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2月21日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2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补充侦查,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于2019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第二次退回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补充侦查,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于2019年4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李某某(在逃)与被告人李某某先后担任境外**赌博网站赤峰地区代理,被告人李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新城河畔骏景小区居住的家中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共同经营管理赌博网站,并接受夏某某、王某乙、刘某甲、郭某某、贾某某、李某甲、盖某某、李某乙、刘某乙等多人投注进行赌博活动,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负责给上线赌场转钱和给参赌人员兑分转钱,涉案投注赌资达三千七百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手机、电脑、银行卡及密码器等物品、被告人王某甲的手机、现金及银行卡等物证;
2、书证: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举报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员详细信息表、在逃人员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专用收据,侦查机关在农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农商行、建设银行调取的被告人开设网络赌场时使用的银行卡的开户信息及往来明细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贾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起次要作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东兵
检察员:赵 辉
2019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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