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211号
被告人李志贤,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住**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志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李志贤来到本市**镇**公园一凉亭内,见被害人古某某将一台华为牌手机放在凉亭内的圆桌上,遂从古身后靠近圆桌,将古的华为牌手机(价值1014.03元)盗走并逃离现场。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日在本市松山湖**区**大道**路段将李志贤抓获归案。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发还笔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古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志贤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贤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志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东隽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1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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