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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志辉诈骗案)_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志辉,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6197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小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阳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志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李志辉通过网络委托他人,为其建立冒用《临床和实验医学杂志》等医学杂志的虚假网站,虚假网站的网址为:www.lchsyyxzz.com,www.zgyydb.net,www.lchsyyxzz.cn,www.lchsyyx.cn,www.lchyx11.com),同时在上述虚假网站设立“稿约、投稿须知、联系我们”等栏目信息,公开发布可以为他人发表医学论文的虚假信息。为增加其网站访问量,扩大宣传范围,并增强虚假信息的真实性,被告人李志辉多次联系网络公司在360推广平台推广宣传其上述网站信息。被告人李志辉利用网站预留的邮箱(lchsyyxzz@vip.163.com Lchsyyxbw@163.com lchsyyx@vip.126.com)、QQ号(97795****、89299****)等工具与被害人进行交流,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支付的论文稿件“编审费”或“出版费”。截止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志辉通过以非法方式获取的13张他人银行卡(62220320130********、62122604020********、62366833200********、62170034000********、62284803295********、62284850388********、62175675000********、62166102000********、62166070000********、62179930002********、62166970000********、62179958400********、62179955100********)诈骗被害人申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钱款,共实施诈骗804人次,实际骗得人民币215194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手机等;2、书证:笔记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账记录等书证;3、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4、被害人报案记录、被害人自述材料;5、证人余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6、被告人李志辉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215194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素玮

检察官助理:陈红妹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志辉现羁押于阳信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十二册、单行材料三份;

3、证人名单一份;

5、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6、电子数据:光盘十九张;

6、物证:电脑主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包一个、无线数据终端包装盒一个、消费级物联网专用卡一个、衣物一套、公章一枚、小记录本一个、笔记本五个、U盘一个、移动硬盘一个、无线数据终端三个、手机三部、印刷材料二百零九份、《临床和实验医学杂志》六本、银行卡二十二张、居民身份证八个、U盾四个、手机卡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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