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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忠全盗窃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李忠全,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文盲,无业,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4********,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袁盒饭店。2013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5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忠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忠全闲逛至广安市广安区**街附近的河堤处时,发现有电缆线,随即萌生盗走的念头,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忠全便携带钢丝钳、改刀等作案工具前往该处将电缆线盗走。后以15元每斤的价格卖给了广安市广安区五福西路182号废品回收门市,非法获利1215元。经鉴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为3780元。

2019年12月27日11时许,民警在广安市前锋区滨河南路将被告人李忠全抓获。目前,被盗物品未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忠全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以上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忠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忠全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忠全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海山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忠全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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