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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忠洋诈骗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李忠洋(曾用名李洋),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6********,傣族,职高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芒**村委**组**号,捕前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庄路**号**小区**栋**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盈江县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忠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九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8月7日至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李忠洋帮助被害人段某某办理的“达飞云贷”的贷款线下分期还款过程中虚构需要平账、交纳质保金、重新还款,骗取被害人段某某使用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及支付宝支付人民币共计140700元。

2.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忠洋在帮助被害人刀某某办理“达飞云贷”网络贷款过程中,骗取被害人刀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6800元。

3.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忠洋在帮助被害人刀某某办理“达飞云贷”网络贷款过程中,骗取被害人刀某某使用微信转账、POS机刷卡支付及现金支付人民币32000元。

4.2020年1月19日、20日,被告人李忠洋虚构帮助被害人李某某提前归还宜信公司贷款,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微信转账20000元,案发前李忠洋才为李某某归还3期贷款及500元逾期费,实际诈骗李某某7297.64元人民币。

5.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李忠洋在帮助被害人廖某某办理“平安惠普”网络贷款过程中,虚构需要缴纳保单费,骗取被害人廖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5600元。

6.2020年3月,被告人李忠洋在帮助被害人刘某某、余某某办理“平安惠普”网络贷款过程中,虚构需要提前归还三期贷款,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余某某银行转账人民57501元。

7.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李忠洋在帮助被害人龙某某办理“平安惠普”网络贷款过程中,虚构提前归还三期贷款可以降低利息,骗取被害人龙某某微信转账人民20223元。

8.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李忠洋在帮助被害人陈某某办理“平安惠普”网络贷款过程中,虚构需要交纳征信费、保单费、签约金等,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2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勘验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景闰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李忠洋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二张。

3.扣押物品详见卷宗内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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