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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忠洲盗窃案)_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李忠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2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沙洋县,现住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9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忠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忠洲及值班律师李玉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忠洲在沙洋县沙洋镇建设街的“温馨网咖”内趁曹某某熟睡之际将曹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蓝色华为荣耀9青春版手机拿走,经鉴定,该手机在被盗时价值为300元。

2、2018年12月25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李忠洲在沙洋县沙洋镇汉津大道“洋城网咖”内趁收银台无人值守之际,将网吧老板田某某放在吧台上的一部玫瑰金苹果手机6sPlus手机以及收银台抽屉内的一百多元现金拿走。经鉴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为1030元。

3、2020年8月8日凌晨2时许,李忠洲在沙洋县沙洋镇汉津大道的人行道上发现周某某停放的轻型货车后窗玻璃未关严,遂用手将车窗玻璃拉开并将手伸进车内打开车门,后将车上存放的5包香烟拿走。

4、2020年8月8日凌晨2时许,李忠洲来到沙洋县沙洋镇天源明珠小区外面邮政储蓄的门口人行道上,发现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出租车车窗未关严,遂从车窗的缝隙处将手伸进车内打开车门,将方某某放在车上的一部白色华为手机拿走。

2020年8月11日,李忠洲在沙洋县荷花大道“奇迹电竞馆”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忠洲的户籍证明、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田某某、周某某等5人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沙洋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李忠洲指认笔录及照片;5.盗窃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李忠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忠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被告人李忠洲具有认罪认罚、累犯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忠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丽妮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忠洲现羁押于沙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盗窃现场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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