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忠联,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巷**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巷**号。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22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金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巷**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巷**号。200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22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忠联、王金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二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延长期限至同年4月29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忠联在本市硚口区**巷**号家中,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二颗红色片剂状毒品疑似物麻果,贩卖给吸毒人员徐某某,后徐某某在被告人李忠联的家中,将所购得的毒品予以了吸食。
同年8月29日下午16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与被告人李忠联电话联系购买毒品麻果,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人李忠联人民币150元,后被告人王金洲在被告人李忠联的指使下,将三颗红色片剂状毒品疑似物麻果,在上述地点,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后黄某某在被告人李忠联的家中,将所购得的毒品予以了吸食。
当日下午17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李忠联的家中,将被告人李忠联、王金洲及吸毒人员王某某、黄某某等人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李忠联卧室桌子的抽屉内,查获毒品疑似物甲基苯丙胺片剂一袋、毒品疑似物甲基苯丙胺晶体颗粒二袋。上述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和鉴定: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16.44克。
另查:2019年8月28日15时许至2019年8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李忠联在本市硚口区**巷**号家中,容留了被告人王金洲及吸毒人员王某某、方某某、胡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吸食了毒品“麻果”,经尿液现场检测:被告人王金洲及吸毒人员王某某、方某某、胡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的尿液均呈甲基苯丙胺类毒品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检定证书、涉案物品照片、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材料等;2、言词证据:被告人李忠联、王金洲的供述和辩解、吸毒人员王某某、方某某、胡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微信转账记录、电话通话记录截图;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毒品称量视频;6、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联、王金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忠联、王金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忠联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忠联、王金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金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的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贩卖毒品的从犯。被告人李忠联、王金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忠联。王金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李忠联、王金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琳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忠联、王金洲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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