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未检刑诉〔2020〕Z12号
被告人李忠辉,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2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镇**居委会**路**号,现住海南省屯昌县**镇**路。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屯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7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屯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月,2019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屯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忠辉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4时许,王某甲在屯昌县**镇**路**网吧二楼台球吧内看到被告人李忠辉正在打台球,因怀疑被告人李忠辉以前打砸过他家门玻璃,于是上前找被告人李忠辉理论,在理论的过程中王某甲和被告人李忠辉发生口角,王某甲随手拿起台球杆朝被告人李忠辉打去,被告人李忠辉也拿起台球杆朝王某甲打去,王某甲和被告人李忠辉均手持台球杆相互殴打对方,王某甲被被告人李忠辉打伤头部,当即被朋友送往屯昌县人民医院治疗。被告人李忠辉也被王某甲用台球杆打到头部、脸部、背部。经屯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屯昌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CT检查报告单;
2.证人叶某某、谭某某、符某某、王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忠辉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电子数据:视频监控4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忠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辉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忠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本案中被告人李忠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忠辉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故意伤害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秋霞
书记员:方 佳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李忠辉现羁押于昌江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