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李思川,绰号“小鱼儿”,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市**镇**村**组,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菜市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桥头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抓获,2020年4月22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思川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李国(已判决)雇佣陈李树(已判决)等人在宁都县城原宁都**酒店负一楼开设“**休闲会所”组织卖淫活动。被告人李国与李思川同谋,通过微信或电话招募卖淫女在该休闲中心卖淫,李思川又雇佣徐某某(已判决)等人负责管理、安排卖淫女卖淫、接待嫖娼人员。被告人李国、李思川等人共招募、容留胡某甲、胡某乙、程某某、卢某某、蒙某某、田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分别给每位卖淫女冠以数字工号、约定卖淫分成后,组织她们在“**休闲中心”和宁都县**大酒店客房内进行卖淫活动。陈李树负责该卖淫场所的日常经营管理,收取嫖资及发放卖淫女的工资,并建立一个微信群对卖淫女在该休闲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徐某某负责接待嫖娼人员,带卖淫女到卖淫客房。2016年9月22日晚11时许,宁都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在宁都县**大酒店客房和 “**休闲中心”,当场抓获卖淫嫖娼涉案人员9人。仅2016年9月17日至案发,卖淫女在该场所卖淫次数达57次,卖淫所得达41700元。
被告人李思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组织卖淫的事实,并退缴了非法所得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查获的避孕套、润滑液等物证;2、证人胡某甲、胡某乙、程某某、卢某某、蒙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思川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李国、陈李树、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卖淫收入等情况的书证;6、监控视频、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思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思川与他人结伙设置卖淫场所,招募、容留多人进行卖淫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思川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渭荣
检察官助理:叶欣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思川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络电话 135******* 。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