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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思祥等五人嫌组织卖淫罪)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8〕724号

被告人李思祥,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021982********,汉族,小学文化,贵阳市观山湖区**水汇总**,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2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6日,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思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8年3月17日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谢荣富,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81991********,黎族,初中文化,贵阳市观山湖区**水汇**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2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6日,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谢荣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8年3月17日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021977********,汉族,小学文化,贵阳市观山湖区**水汇营销**,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2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6日,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8年3月17日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95********,汉族,初中文化,贵阳市观山湖区**水汇**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园**栋**单元**。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2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6日,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陶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8年3月17日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70********,汉族,小学文化,贵阳市观山湖区**水汇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2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6日,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8年3月17日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思祥、谢荣富、王某甲、陶某某、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7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2018年12月14日两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思祥从他人处承包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铁逸都国际C组团的水沐巴黎水汇,并先后雇佣被告人谢荣富、陶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及潘波(另案处理)担任管理人员。其中由李思祥任**,对浴场进行全面统筹管理。谢荣富任**场**,负责具体管理浴场大小事宜。陶某某任**房**,负责挑选卖淫女,对卖淫女进行日常管理和考勤。刘某某负责安排卖淫女到**房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并给卖淫女计时。王某甲和潘波任**运**,负责向客人介绍服务项目并引导客人到**房区接受性服务。自2018年1月开始,上述被告人通过招募卖淫女、统一制定价格等手段,以按摩为由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2018年2月8日凌晨0时许,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在观山湖区水沐巴黎水汇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杨某甲、贾某某、颜某某、龙某某、周某甲、杨某乙等卖淫嫖娼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三面照、到案经过、消费账单复印件、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贾某某、颜某某、龙某某、李某乙、周某乙、张某甲、邵某某、周某甲、杨某乙、王某乙、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思祥、谢荣富、王某甲、陶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证人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思祥、谢荣富、王某甲、陶某某、刘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水沐巴黎共同组织卖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思祥、谢荣富起主要管理作用,系主犯。王某甲、陶某某、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杨宏兵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思祥、谢荣富、王某甲、陶某某、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情况说明六张,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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