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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恒标制造毒品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8〕54号

被告人李恒标,男,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现住广州市荔湾区******。1998年1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月,1998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10年1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1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恒标涉嫌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9月5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李恒标承租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李恒标购买化工原料、制毒工具等,在上址制造毒品。

2017年5月10日18时许,侦查人员在上址门口抓获被告人李恒标,在其随身携带的单肩包内查获褐色药丸1包(净重119.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2%)、白色晶体1瓶(净重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钥匙等物品。侦查人员在上址查获橙色粉末1罐(净重149.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3.0%)、红色块状物1罐(净重332.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3.2%)、黄色液体1杯(净重777.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0.017%)、黑色混合物1杯(净重141.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81%)、红色糊状物1盒(净重673.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582%、氯胺酮含量为1.92%)、灰色药丸1包(净重415.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0.8%)、橙色药丸1罐(净重117.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8%)、黑色液体1桶(净重2536.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04%),查获白色晶体1包、红色药丸1包、褐色晶体1包(分别净重20克、55.8克、6.5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查获黑色植物1包、褐色植物1包(分别净重25.7克、30.8克,均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查获褐色药丸1包、红色药丸1包、粉色药丸1包、褐色灰色药片1包、白色晶体1包、白色晶体1包、白色晶体1包、白色晶体1包、淡黄色晶体1包、白色晶体1包、白色晶体1包、橙色药丸1罐、白色晶体1包、白色晶体1包、白色晶体1包(分别净重3.7克、4.1克、1.5克、4克、3.1克、0.1克、1.3克、1.9克、1.1克、15克、7.9克、95.1克、25.8克、13.9克、1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红色药丸1包(净重5.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橙色粉末1包(净重228.2克,检出苯海拉明成分)、白色晶体1包(净重1克,检出二甲基苯丙胺成分)、赤磷4瓶、氢氧化钠1瓶、苯甲酸钠1瓶、电热器2台、恒温器1台、压片机2台等制毒原料、制毒工具、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等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毒品等物证;

2.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李恒标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化验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7.搜查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恒标无视国家法律,制造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恒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恒标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制造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良程

代理检察员:李玉

2018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恒标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十四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查获的毒品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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