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李恩会,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宿舍**组**号,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8月9日被原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盗窃于2006被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06年被行政拘留三日;因盗窃于2011年因盗窃行政拘留十一日;因盗窃于2015年8月2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盗窃于2018年6月20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无证驾驶于2020年4月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恩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李恩会在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刘集菜市场,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郑某某放在开放式无棚电动三轮车后车厢里的黑色双肩包盗走,内有蓝灰色华为mate手机等物品。经鉴定,被盗华为mate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监控录像等;
2.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史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恩会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铜山区物价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7.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恩会秘密窃取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恩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恩会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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