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李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6********,汉族,大专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4********,汉族,文盲,个体经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4月30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同年5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母女经共谋在玉某市坎门街道等地从事“六合彩”经营活动,被告人周某某联系了绝大部分投注者,被告人李某联系了少数投注者,二人共同接收他人报单,之后由被告人李某汇总上报给上家、与上下家之间进行输赢结算、赌资转账。其间,被告人李某、周某某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共约人民币284万元,并报给上家赚取返点约7万元,其中接受下家潘某某投注约100万元、梁某某约22万元、李某某约6万元、曾某某约18万元、方某某约80万元、洪某某约51万元、杨某某约7万元。
2019年11月30日、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周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其中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拒不承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银行账单、光盘制作说明、
2.证人林某某、苏某某、陈某某、潘某某、梁某某、李某某、曾某某、方某某、洪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证明;
3.被告人李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非法从事“六合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玲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周某某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3张、讯问笔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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