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李惠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镇**村民组**号。被告人李惠子于2008年3月18日因盗窃被郎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0年4月13日因盗窃被郎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3月8日因盗窃被郎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3月4日因盗窃罪被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2月19日因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被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4月9日因盗窃被郎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李惠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惠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到27日,被告人李惠子在广德市**医院内3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68元(取整)。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8日11时许,被告人李惠子在广德市**医院院内东侧电动车停车棚内,盗得一辆红色比德文牌二轮电瓶车内的5个电瓶以及一辆无牌二轮电瓶车内的5个电瓶。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844.25元。
2.2020年6月24日1时20分许,被告人李惠子在广德市**医院门诊一楼门口在建活动板房内,盗得铝合金切割废料。经鉴定,被盗铝合金切割废料市场回收价为人民币80.75元。
3.2020年6月27日1时许,被告人李惠子在广德市**医院住院部一楼门口停车位,盗得一辆二轮电瓶车及车内的一个养鱼充气泵。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42.9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惠子被广德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惠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惠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惠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惠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惠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惠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惠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人民币一千四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显松
检察官助理:章 悦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惠子现被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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