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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惠某诈骗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公诉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李惠某,化名李敏,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1197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小区**座**(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7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惠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1月30日、2019年2月13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经补充侦查,于2019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于2018年11月15日、2019年1月30日、4月1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9日至4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惠某在郑州市二七区金博大商场一楼名表专柜,以购买名贵手表送礼为由,诈骗被害人付某某现金、太阳镜、衣物等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972元。

2018年3月,被告人李惠某以认识领导可以接工程和帮助申请办理廉租房为由,诈骗被害人吕某某现金、手机、衣物等钱物,折合人民币35770元。

2018年4月,被告人李惠某以和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合伙开店、找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0万元,茅台酒一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1万元和五粮液白酒一箱。

2018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惠某以帮助办理廉租房为由,诈骗被害人凡某某人民币23820元。

公安机关于2018年7月8日在本市将被告人李惠某抓获,并追回部分赃款赃物己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惠某供述; 2、被害人付某某、吕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凡某某陈述;3、证人孙某某、单某某、许某某证言;4、受案及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表、辩认笔录、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微信聊天记录及手机付款记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惠某诈骗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贾  佳        

                                   检  察  员:杨今朝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1、被告人李惠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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