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想,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达州市达川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李,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达州市通川区**城**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鄢宇,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住成都市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住江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想、庞李、鄢宇、王某某、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李想、鄢宇、贺某某(另案处理)3人投资成立成都壮**公司(以下简称“壮*公司”)并在成都市实施电信诈骗,2019年2月,该公司搬到达州继续从事电信诈骗。被告人鄢宇租用达州市通川区**城**栋**楼**号房作为办公场地,李想联系搭建、管理“金*娱乐”网络平台。被告人罗某某于2018年11月在成都进入该公司从事电信诈骗,并担任小组长,2019年2月,跟随该公司到达州继续从事电信诈骗。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想、庞李与冉某某、牟某某人投资成立成都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公司”),2019年3月,冉某某将该公司10%的股份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鄢宇。该公司成立后,庞李租用达州市通川区**桥**栋**楼**号房作为办公场地。该公司先使用“金*娱乐”网络平台,后为便于区分,李想联系搭建、管理“幸*福彩”网络平台由该公司使用,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2月进入该公司从事电信诈骗,并担任小组长。
锦*公司和壮*公司成立后,庞李负责锦*公司人事、管理工作,鄢宇负责壮*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李想负责两家公司技术、财务工作。两家公司使用的网络平台虽然名称不同,但内容相差无几,均能提供手机APP客户端、网址的登录方式,含有“重庆时时彩”等娱乐项目,用郝某某、吴某某身份信息注册的支付宝、微信账号骗取被害人转款。李想作为平台管理人员能够提前掌握开奖结果。两公司通过58同城招募工作人员,让工作人员通过微信、QQ、陌陌等软件塑造虚拟女性人物去添加男性好友,引诱他人到“金*娱乐”“幸*福彩”网络平台一起购买彩票,在提前得到开奖结果的情况下,通过小额中奖诱惑、故意带客户买不中、故意带客户对刷导致冻结客户账户等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本案现已查明的涉案被害人有5人,被诈骗金额共计104192 元,具体如下:
一、被害人栗某某被一名“陌生女性”通过微信搜索添加为好友,后在对方的引诱下通过“金*娱乐”网络平台购买彩票。粟某某在2018年9月27日至11月8日期间共被诈骗1800元。
二、被告人罗某某在网上伪装成女性,自称陈某某,于2018年12月通过微信(微信号是xyz555011,昵称薄荷绿)主动添加到被害人姚某某,引诱其通过“金*娱乐”网络平台购买彩票。姚某某在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25日期间共被诈骗47540元。
三、被害人廖某某于2019年1月中旬通过微信添加到陌生女性好友(微信号是vnxhp4763,昵称人生路)。被告人王某某伪装成女性,使用该微信引诱廖某某通过“金*娱乐”网络平台购买彩票。廖某某在2019年1月8日至2月21日期间共被诈骗16157元。
四、被告人庞李、王某某在网上伪装成女性,于2019年2月通过微信(微信号是hn**ing,昵称今夏)主动添加到被害人麻某某,先后使用该微信引诱其通过“金*娱乐”网络平台购买彩票。麻某某在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共被诈骗30105元。
五、被害人杨某某在2019年3月,通过微信添加到陌生女性好友(微信号是yao**606,昵称阴雨天),后在对方的引诱下购买时时彩。杨某某在2019年3月12日共被诈骗8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账单详情、微信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姚某某、栗某某、杨某某、廖某某、麻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冯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符某某、余某某、孟某某、贺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想、庞李、鄢宇、王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6.现场勘查;7.电子数据等证据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想、庞李、鄢宇、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想、庞李、鄢宇、王某某、罗某某等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想、庞李、鄢宇、罗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想、庞李、鄢宇、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世静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想、庞李、鄢宇、王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十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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