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李想,曾用名“李响”,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77********,初中文化,户籍在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连界镇**小区**栋**号,住该地。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199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4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李彤,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61975********,中专文化,户籍在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街**号,住该地。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劳动教养1年。2004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6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想、李彤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彤、李想相约窜至内江市东兴区胜利路新中医院住院部门口,将一辆粉色的锡特牌电瓶车盗走,后在晨望路菜市附近将电瓶车内的“电瓶”取走后将电瓶车遗弃,随后将“电瓶”销赃,获得赃款300元。
2019年6月12日,在市中区公园街半坡井菜市附近,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办案人员带至东兴区公安分局西林派出所接受讯问。
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32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想、李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想、李彤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想在前罪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彤犯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想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2000元。被告人李彤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2000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梅
2019年11月1日
附:
1.二被告人被羁押在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适用简易程序1份,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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