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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想故意伤害案)_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想,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唐河县******庄。2014年2月21日,因吸毒被唐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14年11月3日,因吸毒被唐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后于2014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9年9月18日被唐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唐河县检察院批准被唐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甲,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想涉嫌故意伤害罪,南阳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李想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想在同村村民赵某某家中与赵某某等人喝酒,喝酒过程中,齐某某来到赵某某家,与李想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撕打,二人扭打至赵某某家门外,后二人被在场人员劝开。随后齐某某被其妻子刘某某拉回自己家中,李想跟着来到齐某某家,齐某某在自家屋内拿出一个小菜耙子和一把镰刀,李想随手在齐某某家门后拿一长耙子欲和齐某某对打。刘某某拉住齐某某劝架,李想抡起长耙子朝齐某某身上打,打在了刘某某头部致刘某某受伤倒地。在场人员拨打120对刘某某进行抢救,李想的父亲李某某听说后,驾驶自家车辆赶到现场协助将刘某某送医院抢救,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想打电话报警自动投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刘某某系被他人用钝性刺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被告人李想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衣物、作案工具等物证;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报警记录、报警录音、前科查询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报告、病例资料、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和解协议、收据、欠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3、证人齐某某、赵某某、翟某某、肖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齐某甲、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 被告人李想的供述和辩解;5. 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及扣押清单及照片。6.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尸体检验记录及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被告人讯问视频光盘、报警录音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想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被告人李想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会普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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