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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想盗窃案)_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想,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82********,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号。被告人李想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4月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3月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4日因吸毒被开封市公安局铁塔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因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想于2020年5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李想趁无人之际,采取用T型改锥破坏电门锁芯的方式,将被害人金某某停放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汴京公园西侧门停车场的银灰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并变卖,违法所得已供挥霍。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视频图像研判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被害人金佩珩的金某某电动三轮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想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想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冬云

检察官助理:苏静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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