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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想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想,男, 1988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203051988********,汉族,中专文化,鼓楼区**培训中心**,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期**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想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李想谎称有能够帮助被害人徐某某的女儿办理上中央音乐学院附中的能力,以收取相关办理费用为名,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合计人民币147万余元,并将骗取款项非法占为己有并进行挥霍。

被告人李想于2019年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流水、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经绍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想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黔

2020317

附:

1.被告人李想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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