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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想诈骗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想,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罗山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2月16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李想发现口罩等物资紧缺,遂产生假意售卖口罩诈骗钱财的想法。2020年2月5日至15日,被告人李想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并出具虚构的口罩工厂信息、口罩检验报告、现场发货图片等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岳某某、张某某等人货款共计1414010元,并将诈骗所得钱财用于赌博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5日,被告人李想通过在微信上发布虚假贩卖口罩信息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岳某某货款32000元。

2、2020年2月5日至12日,被告人李想通过在微信上发布虚假贩卖口罩信息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张某某货款386000元。其中99000元在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张某某。

3、2020年2月8日,被告人李想通过在微信上发布虚假贩卖口罩信息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李某乙货款23100元。

4、2020年2月8日至9日,被告人李想通过在微信上发布虚假贩卖口罩信息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胡某某浙货款23100元。

5、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李想通过在微信上发布虚假贩卖口罩信息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刚货款44000元。

6、2020年2月14日至15日,被告人李想通过在微信上发布虚假贩卖口罩信息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沐某某货款149270元。

7、2020年2月12日至15日,被告人李想通过在微信上发布虚假贩卖口罩信息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马某某货款399000元。

8、2020年2月9日至11日,被告人李想通过在微信上发布虚假贩卖口罩信息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李某丙货款576540元。其中120000元在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李某丙。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李想主动向龙港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农业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张某某、李某丙、岳某某、陈某甲、李某乙、沐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想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光盘;

6、鉴定意见: 温公司鉴(2020)567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想在防治疫情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想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陈学志

2020年5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想现被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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