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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慧勇、刘某甲等赌博案)_黑龙江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讷检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李慧勇,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01年1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讷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7月31日减刑释放。2003年11月30日因犯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讷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6年1月26日减刑释放。2013年6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讷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4日因涉嫌赌博被讷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讷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讷河市**村**组农民,住该组。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赌博被讷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讷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5日被讷河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赌博被讷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讷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讷河市**村**组农民,住该组。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赌博被讷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讷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5日被讷河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赌博被讷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讷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讷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慧勇、刘某甲、季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7日、28日晚,被告人李慧勇租用讷河市**宾馆房间,组织高某某、封某某、刘某乙等20余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李慧勇让被告人刘某甲、季某某以“二十扒一”的方式帮助其抽水钱。

经侦查,被告人李慧勇于2019年9月4日在讷河市**小区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季某某于2017年3月28日在讷河市**宾馆**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李慧勇、刘某甲、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慧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刘某甲、季某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营利而提供帮助,三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慧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又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三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罚。建议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李慧勇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季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冠群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慧勇现羁押于讷河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赢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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