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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慧如盗窃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1〕59号

被告人李慧如,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号。被告人李慧如曾因盗窃,分别于2006年、2007年、2008年被连云港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于2009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慧如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 9月1日、2010年2月21日被原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22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 6月15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 年 7月14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 5月7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 年10月29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8月6日释放。被告人李慧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慧如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慧如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慧如,听取了被告人李慧如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慧如先后至江苏省灌云县**乡、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等地,入户实施盗窃4起,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6000元。分述如下:

1.2020 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慧如至江苏省灌云县**乡**村**口**号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后其工作工地代为赔偿人民币3000元);

2.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慧如至江苏省灌云县**乡**村**号被害人汤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4000元;

3.2020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慧如至江苏省灌云县**乡**村**庄**号被害人厉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

4.2020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慧如至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被害人秦某某家中,欲实施盗窃时,被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汤某某、厉某某、秦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李慧如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慧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慧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慧如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慧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慧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冠美

2021年2月7日

 

附:1.被告人李慧如现被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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