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838号
被告人李慧,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021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单元。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1990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5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慧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李慧伙同曾某某(在逃),由李慧望风,曾某某撬锁开门,二人进入重庆市九龙坡区电力三村64号4-1,盗得现金人民币4800元和2个足金转运珠挂坠、1个18K金钻戒、2个旧银元。后二人将盗得的足金转运珠挂坠和18K金钻戒销赃获款1400元,将盗得的旧银元销赃获款80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的2个足金转运珠挂坠共计价值958.86元。2020年6月29日,李慧在高速路重庆璧山青杠收费站出口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物凭证、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慧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DNA鉴定书;
6.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28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慧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慧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慧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洪访
检察官助理:罗旭婧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慧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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