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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戈诈骗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李戈,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小区**号楼**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被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21日,经本院批准,于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戈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被告人李戈以帮助被害人罗某某来购买额温枪为由,使用枣子、手表等货物冒充额温枪发货,并将生成的快递单号提供给罗某某来以骗取其信任,后罗某某来分别于2020年3月2日、3月3日、3月4日、3月5日通过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分五次向被告人李戈提供的银行账号转款共计人民币68300元。2020年4月14日,民警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鹤山东路上夼浩祺垂钓园内将被告人李戈挡获。

被告人李戈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戈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戈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畏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戈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肆册,提讯证及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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