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三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为天津市静海区**镇**楼**楼**(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排**号)。2015年1月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小君,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及户籍地均为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排**号。2015年1月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8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成、李小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李成、李小君经商议后,由被告人李成联系付某某并收取毒资1200元,后被告人李小君携带毒资从他处取得冰毒,并于当日22时许到达本市静海区静海镇联盟路麦田电影院门口,扣留少量冰毒后将剩余冰毒交给被告人李成,被告人李成当场将冰毒转交付某某。后被告人李成、李小君将扣留的少量冰毒共同吸食。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李成被民警抓获。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李小君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李成、李小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成、李小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李小君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成、李小君在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成、李小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成、李小君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 颖
检察官助理 宋玉晴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成、李小君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式2份;
4、补充证据材料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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