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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成、王某某等3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刑诉〔2020〕Z104号

被告人李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9********,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2011年1月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1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因盗窃罪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6年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不弟”,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24199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巷**栋**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农场**队**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成、王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1日晚,被告人李成在临高县**镇**酒店后面闲逛的时候看到被害人李某某在路边停放一辆白色的电动车,李成趁没人注意便将电动车偷走,随后将电动车骑至**路临高县**院对面空地内停放,等到第二天将电动车骑至**镇**村给被告人徐某某让其销赃。徐某某将此台电动车出售1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该车已经追回。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格为3032元人民币。

2、2020年2月22日傍晚,李成在**街闲逛时发现**店铺门口被害人王某甲的电动车,李成趁没人注意便将电动车偷走,随后将电动车骑至临高**库外马路边停放。第二天将电动车骑至**镇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名绰号叫“七哥”的人。经鉴定,该电动车的鉴定价格为2707元人民币。

3、2020年2月26日下午,李成在**镇**路**局门口处发现被害人王某乙停放一辆成色较新的电动车,李成趁人不注意将车偷走,并将车骑至**路临高县**院对面空地内停放。经鉴定,该电动车的鉴定价格为2564元人民币。

4、2020年2月26日晚上,李成在**路**门口电动车停放处发现被害人王某丙停放着一台蓝色雅迪电动车,李成趁着没人将电动车偷走,并联系“不三”(另案处理)来帮其推车,“不三”来到**路与李成会合后从**方向推至**酒吧方向,随后李成将电动车接上电后骑至**路临高县**院对面空地内停放。次日李成将该两台电动车分别以1200元人民币与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镇分别卖给了叫“小王”和“小刘”的两名男子。经鉴定,雅迪电动车的鉴定价格为3160元人民币。

5、2020年3月2日下午,李成在**街**号门口处发现被害人王某丁停放一辆成色较新的红色立马牌电动车,其趁没人注意时将车偷走,并联系让“阿三”骑车过来推其电动车,“阿三”来了后便骑电动车跟在李成骑的电动车后方推,之后李成让“阿三”先行离去,李成将盗窃得来的电动车停放在**路**小区后门处,次日再到停放电动车的地方将电动车给徐某某销赃,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经鉴定,该电动车的鉴定价格为2763元人民币。

6、2020年3月8日傍晚,李成闲逛至**镇**路**站附近发现**修车店门口处被害人王某戊停放一辆白色的爱玛牌电动车,随后趁周围没人注意便将电动车推至旁边后联系“不三”,让“不三”来帮其推车,“不三”骑车来与李成会合后便将李成所骑的车推至**海鲜城旁的小路离开,次日李成将电动车骑至**镇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名微信网友。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格为2160元人民币。

7、2020年3月9日晚,李成闲逛寻找盗窃目标,逛到**银行宿舍附近时,李成到**银行宿舍内发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一辆较新的红色台铃电动车在**银行宿舍区内的停车棚,其趁没人注意将电动车撬锁并且接上电源后骑该电动车离开,随后将电动车停到**路**小区后门处。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格为1818元人民币。

8、2020年3月9日晚,李成在**公园门口**母婴用品店门前时发现被害人梁某某停放一辆白色五羊牌电动车,随后趁没人注意时将车偷走并将电动车骑到**路**站斜对面一块废弃工地内停放,次日李成便将在**银行宿舍内盗窃得来的电动车骑至**镇给徐某某销赃,将在**公园门口**母婴用品店盗窃得来的电动车骑至**镇卖给一名网友。经鉴定,白色五羊牌电动车的鉴定价格为1866元人民币。

9、2020年3月29日凌晨,李成与被告人王某某在**镇**烧烤园吃烧烤时,李成向王某某提出要去找辆电动车偷,王某某同意后,由王某某载着李成寻找可以盗窃的电动车,最后在**路**酒店门口处发现被害人许某某停放一辆雅迪牌白色电动车,随后李成让王某某在如家酒店门前放其下车,并让王某某骑车到前方等待,李成到**酒店大门右侧,趁没人便将电动车接电骑至**KTV楼下停车场停放,次日下午李成联系王某某,并骑电动车去接上王某某,与王某某一起去**KTV楼下停车场取电动车并将盗窃得来的电动车骑去卖给一名网名为“我们可以再来”的男子。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格为3381元人民币。

10、2020年4月7日下午,李成在**镇**奶茶店门口停放电动车处发现被害人谢某某停放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随后李成将电动车接上电后骑至临高**库外面停放,次日李成将在**奶茶店门口处盗窃得来的电动车骑至**镇给徐某某销赃,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格为3160元人民币。

11、2020年4月7日晚上,李成在**镇**路**美食店门口处看见被害人王某己停放一辆白色雅迪电动车,其趁人不注意将车接上电后骑至**路与**路交叉口红绿灯处一条小巷内停放,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经鉴定,该电动车的鉴定价格为2998元人民币。

12、2020年4月8日,李成在**镇**路**银行对面发现被害人符某某停放一辆电动车,随后趁没人注意将电动车偷走,并将车骑至临高**库外停放,次日,李成将车辆给徐某某销赃。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格为2737元人民币。

13、2020年4月8日晚上,李成在**镇**路**水吧门口处看见被害人罗某某停放一辆黑紫色的雅迪牌电动车,随后李成趁没人注意将电动车偷走并将车停放在临高**库,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经鉴定,该电动车的鉴定价格为3330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李成的盗窃数额为35676元,被告人王某某的盗窃数额为3381元,被告人徐某某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为135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返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郑某某、梁某某、许某某、谢某某、王某己、符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成、王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李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车辆,而予以介绍买卖及出售,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曾梅        

                              书  记  员:林丹攸        

                            2020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均被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3部,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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