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成住强奸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Z278号 

被告人成住,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乡**村**号,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楼**号,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成住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成住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早上7时左右,受害人内某某与被告人李成住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摩尔城对面VMI酒吧一起喝酒后,受害人内某某以醉酒状态被被告人李成住打出租车带到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楼**号出租屋内,在出租屋内被告人李成住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内某某发生两次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成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住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受害人内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成住系累犯。被告人李成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云旺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成住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