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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成喜诈骗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631号

被告人李成喜,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蒙山县,身份证号码450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镇**村**组**号**室)。被告人李成喜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成喜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成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成喜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成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成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李成喜在网络上冒充买家,通过阿里旺旺假意向被害人周某甲购买数码相机机身及镜头,引诱被害人周某甲与其交易,并谎称由其哥哥代为付款,让周某甲在闲鱼网站上建立淘宝付款链接;同时又以卖家身份通过阿里旺旺联系到买家徐某某,要求徐某某向被害人周某甲建立的淘宝付款链接付款,让周某甲误以为系李成喜哥哥付款,待徐某某通过支付宝担保账户付款完成后便让周某甲向其指定的收货地址发货,从而以此方式骗得被害人周某甲的黑色富士牌XT3相机机身、XF56-1.2定焦镜头、XF18-135变焦镜头各一个,价值人民币9223元。后被告人李成喜通过闲鱼网站以李某某的淘宝账户出售了上述骗得的相机机身及镜头,得款合计人民币12100元。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成喜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成喜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郑某某、徐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李成喜的供述与辩解;

6.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成喜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成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成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持明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成喜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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