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李成国,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号,现住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镇**村(自报)。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年8月2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2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号,现住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镇**村(自报)。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年8月2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镇**村(自报)。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年8月2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2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庄**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自报)。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年9月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2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成国、李某某、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11月25日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成国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徐水区等地购买各类香烟加价对外销售,至2020年8月份,向杨某某、王某某、姚某甲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15781元。被告人徐某某和李成国系夫妻关系,明知李成国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帮助李成国记账、打包、收钱等。
2020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于某某明知李成国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帮助李成国在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徐水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等地的超市购买各类香烟,并从中提成,李某某非法经营数额220610元,于某某非法经营数额135328元。
2020年12月25日李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于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姚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成国、徐某某、李某某、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成国、徐某某、李某某、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国、徐某某、李某某、于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李成国、徐某某情节特别严重,李某某、于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成国、徐某某、李某某、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成国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系自首到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于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成国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检察官助理:孙付龙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成国、李某某、于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盘31张。
3.补充材料18页。
4.换押证3份。
_5.《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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