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成富、袁灿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李成富(绰号“老幺”),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73********,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地区黔西县,住黔西县**乡**村**组。因吸毒,于2009年2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0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至2009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盗窃于2009年11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盗窃,于2011年3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7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5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14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4年3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2017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8年4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袁灿,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地区黔西县,住黔西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2019年1月10日刑满释放。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成富、袁灿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成富、袁灿经预谋,由被告人袁灿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载被告人李成富到惠安县、晋江市**,由被告人李成富盗走停在路边休息的被害人车辆内的手机。经查,被告人李成富、袁灿实施盗窃10起,可查明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636元。

1.2019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成富、袁灿到惠安县**路**道复线方向400米左右路边,盗走被害人郭某甲扇一部价值人民币1126元的vivo牌Y93S型手机。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19年7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成富、袁灿到**县**路G324与X310红绿灯交叉路口处,盗走被害人高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OPPO牌A73t型手机。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

3.2019年7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成富、袁灿到晋江市**镇**村**道上,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一部华为牌手机(无法估价)。

4.2019年7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成富、袁灿到晋江市**镇**村**路距红绿灯路口五十米处,盗走被害人孙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567元的vivo牌X9sPlusL型手机。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

5.2019年7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成富、袁灿到晋江市**镇**村**路货车休息区,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一部小米5型手机(无法估价)。

6.2019年7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成富、袁灿到晋江市**镇**路方向的斑马线上,盗走被害人聂某某的一部红米牌NOTE5型手机(无法估价),后被害人聂某某以人民币30元将被盗手机赎回。

7.2019年7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成富、袁灿到晋江市**街道**路**大桥往**方向300米停车区,盗走被害人来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3484元的苹果牌iPone8Plus型手机。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8.2019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成富、袁灿到晋江市**镇**小区**道上,盗走被害人刘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243元的vivo牌Y97型手机及一部vivo牌x9型手机(无法估价)。案发后,被盗Y97型手机已被追回。

9.2019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被告人李成富、袁灿到晋江市**街道**村健康活动中心外路边,盗走被害人赵某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583元华为牌ATU-AL10手机。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

10.2019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成富、袁灿到晋江市**街道城市**小区**道中间绿化带旁,盗走被害人郭某乙一部价值人民币1333元的苹果牌iPhone7型手机。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成富、袁灿在晋江市**镇**村**公寓**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李成富、袁灿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手机、摩托车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破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前科材料,工作说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材料等;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郭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成富、袁灿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被害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成富、袁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富、袁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成富、袁灿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成富、袁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成富、袁灿实施多次盗窃且李成富有前科、劣迹,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部分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成富在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袁灿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一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德兴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成富、袁灿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