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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成明放火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成明,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住丘北县**乡**村**组,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成明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成明到其三叔李某某家吃晚饭,吃完晚饭后,其三婶刘某某向其询问是否在王某甲家打工的时候偷着王某甲家的手机一事,李成明辩解其没有偷着手机。从李某某家出来后,被告人李成明便想着要报复王某甲,走到同村李明书家小卖部时购买得一个打火机,后独自一人走到丘北县八道哨乡矣堵村民委马场村小组王某甲家,从围墙处爬进王某甲家,进到王某甲家存酒的房屋内拿了一把谷草用打火机将谷草点燃,后将谷草放在王某甲家存酒的房屋里面的一只编织袋上面引燃编织袋,李成明看着火势大了以后,才从储存酒的房屋里出来,后听到有人喊救火,便不敢出去,就躲在一块木板下面,后被救火人员发现,随后报警。此次火灾造成王某甲家仓库及部分物品受损,邻居王某乙家部分房屋及部分物品受损。经价值认定,王某甲家被损毁的物品价值共计人民604160元,王某乙家被损毁的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2270元。经鉴定,李成明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李成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成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明为报复王某甲,放火烧王某甲家的房屋,导致被害人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萍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成明现被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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