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李成洋,又名李洋,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镇**村**组**号。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8年7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成洋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晚,被告人李成洋同王某甲(另案起诉)、李某某(另案起诉)、王某乙(另案起诉)、赵某某(另案起诉)等人在泸州市江阳区百子图广场旗豪KTV唱歌。其间,因王某甲给前女友冯某某打电话,从而引起其现男友谢某某的不满,双方在电话中发生激烈争吵。谢某某(另案处理)遂带领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赶往百子图广场,找王某甲讨要说法,王某甲则电话通知已离开旗豪KTV的被告人李成洋拿砍刀到现场。罗某某等人进入旗豪KTV找到王强某甲后,要求王某甲到广场上去。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赵某某等人离开KTV,来到广场上,见罗某某持电棍挑衅,遂上前与谢某某、罗某某打斗。其间,被告人李成洋携带四把砍刀赶到现场。王某甲一方的一红衣男子(身份不明)和一黑衣男子(身份不明)从李成洋处拿起砍刀,追砍谢某某,砍伤谢某某右膝。经法医学鉴定,谢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李成洋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成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洋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成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成洋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成洋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淳哲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成洋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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