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成炫盗窃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李成炫(曾用名周游春,绰号“游游”),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9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3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成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成炫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定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7时许,被告人李成炫在眉山市东坡区巴黎春天“吉伦多网吧英雄联盟店”内,趁被害人罗某某熟睡之机,盗走其华为mate30手机一部。当日李成炫以2500元价格将手机销赃于眉山市东坡区一环东路手机维修店铺,销赃所得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经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华为mate30(5G)版价值为人民币2750元。

同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成炫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成炫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罗某某陈述,证人曾某某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成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炫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成炫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成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成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丽

                                   检察官助理:赵望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成炫现被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